第317章 李文康绑架强奸案(2)(1 / 2)

玫瑰法则 霏倾 1249 字 20天前

法庭调查开始。

坐在被告席里的李文康起立。

如今再见李文康,宁稚除了恨,还是恨。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犯罪嫌疑人李文康,原名郝星宇,中专文化,2024年2月xx日,因涉嫌绑架罪、强奸罪、走私毒品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3月xx日被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文康涉嫌绑架、强奸、走私毒品一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起诉书宣读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坐下,起诉书听清楚了吗?”

李文康面无表情:“听清楚了。”

审判长:“你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意见吗?”

李文康:“有意见。”

他的拒不认罪,在宁稚意料之内。

审判长:“请你向法庭做简要陈述。”

李文康:“案发当天,我和张晗两个人在家里,她主动要求和我发生性关系,并且提出到我家发生,因为她担心我女朋友,也就是她的室友罗薇薇下班回家后会撞见。她说在我家,无人打扰,更自由。我就把她带到我家,当晚我们发生了关系,但第二天一早,她的朋友宁稚带着追求她的男人卓宇行到我家捉奸,她怕卓宇行认为她水性杨花,就诬陷是我强奸她。”

宁稚气得手捶了一下扶手,低声咒骂:“畜生!一派胡言!”

萧让握住她的手,安抚她冷静。

审判长:“被告人,你说完了吗?”

李文康:“说完了。”

审判长:“下面,请公诉人就指控的事实,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把话筒拉到跟前,冷冷看向李文康:“被告人李文康,请你告诉合议庭——你是如何将被害人张晗带出本案的第一案发现场,也就是她和你的女朋友罗薇薇一起租住的地方?”

李文康:“我开车带她出去的。”

公诉人:“你是如何将她从她居住的地方带到车上的?”

李文康脸上闪过心虚:“我抱着她上车的。”

公诉人:“当时被害人的意识是否清醒?”

李文康:“我没注意。”

公诉人提高音量:“请你回答——被害人上车之前,意识是否清醒?”

李文康:“时间太久了,我忘了。”

公诉人:“根据我们从第一案发现场楼下的车辆行车记录仪提取到的证据——被告人将被害人从家中带至车上时,被害人双眼紧闭,处于无意识状态。”

李文康:“她害羞,装的。她只是闭着眼睛,并不能说明她无意识。”

公诉人大声喝道:“你撒谎!你事先通过王劲龙,从境外网站购买了一款具有麻醉作用的毒品‘迷情水’,并且让被害人服下,等被害人失去意识后,将她绑架至位于xx的第二案发现场,进行强奸!”

李文康:“我通过王劲龙购买迷情水,是很早之前的事情了,买这个,是因为我女朋友性冷淡,我想唤起她的情趣,并没有让张晗服用。”

公诉人看向合议庭:“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的发问完毕。”

审判长看向辩护人席:“辩护人你有什么要问的吗?”

刘天海把话筒拉到身前:“被告人,你把被害人带到家中,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是否自愿?”

李文康:“她自愿的。”

刘天海:“合议庭,我的发问完毕。”

审判长:“公诉人还有其他问题吗?”

公诉人:“被告人,你说被害人是自愿跟你到家中,与你发生性关系,你有什么可以作为证据证明?”

李文康:“我没有证据。当时只有我和她两个人,并没有第三人在现场。”

公诉人:“既然你声称被害人自愿与你发生性关系,你为何还要在门窗加装u型锁,并且用四个仿真手铐铐住被害人,以防止她跑动?”

李文康:“我们在玩禁锢游戏,并不是要防止她跑动。”

公诉人:“你是如何到案的?”

李文康:“是警察来我家把我带走的。”

公诉人:“合议庭,我没有其他问题了。”

审判长:“辩护人还有其他问题吗?”

刘天海:“回审判长,没有了。”

审判长:“下面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本院提供证据。”

公诉人:“我方掌握本案被告人李文康犯有绑架罪、强奸罪、走私毒品罪事实,有以下几点证据:

一、我方从行车记录仪的监控影像、第二案发现场车库监控调取到的影像内容发现,被告人抱着被害人离开第一案发现场,去到第二案发现场,被害人始终双眼紧闭、呈现失去意识的状态。

二、警方在第二案发现场发现床柱四副仿真手铐、门窗加锁。

三、人证王劲龙证言证词证明,被害人曾于案发之前五个月,以高于原价五十倍的价格,委托其从境外网站走私具有麻醉唤情作用的毒品。

四、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处女膜破裂、阴道撕裂严重,且提取到的dna与被告人吻合,符合被强奸的表现。

五、被告人原名郝星宇,曾于十年前,在邯郸强奸被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