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第6章(1 / 2)

所谓法务部,就是公司内养的律师,处理公司一切和法律相关的事物,包括各种合同的签订、员工的违规行为处理、和外部合作的协商与谈判等等。

虽然现在还没办法管理公司的娱乐产业,但以S.M的霸王合同,其实最重要的就是法务部,他总觉得以后会有更多艺人受不了压迫,直接以打官司的方法提前撕毁合同离开公司,而S.M的霸王合同在法律上并没有太多的保护力,艺人成功解约的概率很大。

这时候,当然就需要一支完美的法务团队,最好是能够把黑的说成白的那种。

他当然理解艺人不堪压迫后做出的决定,所以才有改善这个状况的想法,不然他就没必要加快分公司的成立,但实话讲,S.M是一家商业会社,它的大部分行为都代表着收入与产出,不是做慈善的。

给艺人拉资源要钱,养练习生要钱,给电视台公关要钱,出张专辑都要钱,培养出一个能赚钱的组合与个人爱豆要很多钱,这些钱总得在艺人身上赚回来。

韩国终究不比国内,国内明星只要有名气,回本是很快的,毕竟国内大部分艺人不像爱豆一样有漫长的练习生时期,大部分的成本都花在了公关上,只要能签下一个代言,之前花出去的公关费能翻好几倍的回本 。

因为国度地幅原因,韩国本身的娱乐活动终究有限,节目就那么些,偏偏艺人的数量还多,能在电视台获得固定出场机会对新人来说都是需要感谢的事情。

一旦新人期没能快速站稳脚跟,面临的很可能就是被大量同类艺人掩埋的命运,去年五月份出道的天上智喜就是这种状况。

很明显,S.M在天上智喜身上的投资就没有收回来,毕竟在成名前,每次出通告获得的酬劳都很少,就算按9:1的抽,这也依旧是个赔钱的组合。

在这里赔钱了怎么办?当然是在其他赚钱的组合身上加工作量好提高利润比了。

这导致东神、BoA等活动期艺人压力加大,特别是在“开国元老”H.O.T解散、神话和Fly to the sky合约到期离开之后,赚钱点变少只会导致在职艺人状况变得更糟糕。

李贤因不太清楚神话当初是因为什么才闹的那么大,网上传的流言非常多,但S.M不管从哪一种言论看都不是什么光彩的角色,毕竟人家是合约到期离开而不是提前解约,还做封杀这种事实在不太好看。

只是就算再怎么不光彩,以商业角度来说,就是一个会赚钱的项目被剥离了。

既然坐在了社长的位置上,李贤因就应该尽量避免这种状况,以后他肯定会逐步改善艺人们的待遇,减少压迫的状况,但如果在改善之后还依旧有人提前毁约的话,那他可就没这么好说话了,解约不成还雪藏是唯一的结局。

他可以和艺人私下处成朋友,反正也不怎么经常见面,和善一点没所谓,前提是——艺人们别把他当傻子。

就像他可以接受属下的适当失误,毕竟人不可能完全不犯错,但如果不够忠诚,那他也不会手下留情。

别人把他当傻子,那他就只能让对方彻底变成傻子。

李贤因向法务部负责人要了一份部门现在的职员名单与合作律所现状,在他看来S.M法务部的大神还是不够多,至少达不到他的要求,他需要的是在必要的时候能直接把人锤死的力量。

也不止是针对艺人和员工,地产企业本身就需要强大的法务部,看来还得再挖点人来。

把资料放进包里他就让负责人离开了,看看时间还早,干脆给斯坦利打了第三个电话,“监察委员室室长今天有上班吗?在的话也让他过来一下。”

所谓监察委员室,是直属于股东会的机构,很多上市股份制公司都有这个部门,就是名称有点差别而已,职能是一样的。

公司的最高权利群自然是股东群体,他们是公司的所有者,S.M的股东分布非常复杂,有许多不同国家的投资者入股,因为地域限制,很多人并不常驻韩国,所以每年开股东会的次数很有限,除了发生大事的时候,就只有固定的那么几次。

而且投资者并不一定就懂经营,所以平时公司的重大方针是由董事会来投票决定,股东不一定是董事会成员,董事会成员也不一定有股份。

按理来说,他这个社长就应该是董事会成员,但李绣满偏偏没交代关于董事会的事儿,本质上董事会成员还是上任社长李绣满,而不是他。

董事会可以说是公司管理的最高权利机构,高层管理人员也由他们任命,他们要是联合起来刁难人,下面具体执行事务的人是很难受的。

这种情况下股东会设立的监察委员会就起到了监督董事会和管理人员的作用,属于股东们的心腹,严格来说这也是李绣满的人,因为李绣满的股份最高,属于监察室的直属领导。

斯坦斯已经不想思考李贤因到底在做什么,他也知道自己劝不住,麻木的给监察室去了电话。

他心里的疑问太多了,比起脸色和态度的迅速转变,他还很好奇李贤因对公司各部门的熟悉,在这之前李贤因可一直都是个标准的学生,虽然小时候也有来过几次公司,总不至于就这样